章柏杨律师亲办案例
劳动争议案件
来源:章柏杨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29
浏览量:839

案情介绍:
    2008年2月,李某进入铁路局某单位从事线路养护工作,同年3月,铁路局某单位要求李某与南京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再将李某派遣到该铁路局工作。合同约定执行标准工时制,常白班,轮班每班12小时,劳动报酬每日50元,加班工资另外计酬。2009年9月6日,李某因个人原因辞职并向铁路局某单位提交离职报告,此后便未到单位上班。李某认为公司存在拖欠加班工资等违法情形,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作出后,李某不服仲裁裁决,向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一审中,李某提出请求两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等诉讼请求。为支持其请求,李某提供招聘启事、劳动合同、工资明细等证据。
    铁路局及人力资源公司答辩认为李某主动提出辞职,其不应获得经济补偿金,单位已经依法支付其加班工资,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李某诉讼请求。铁路局及人力资源公司为支持其主张,为此提交劳动派遣合同、工资单、李某签字的考勤表、辞职报告。从考勤表中可以看出,李某上班时间为白晚班,晚班又分为夜1、夜2两个班次。
    本案一审经过两次开庭,一审判决部分支持其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但一审法院未支持其延时加班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诉讼请求。承办律师接受指派担任李某二审程序的代理人。

案件代理:
    承办律师经过阅卷,发现该案存在两方面的问题:李某与人力资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铁路局存在劳务派遣关系,李某向与之存在劳务关系的铁路局提交辞职报告能否达到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果;其次,两单位提交的考勤表中反应李某存在延时加班的情形,一审法院并未支持该诉讼请求,属于漏判。根据当时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用人单位已经提交单位的考勤记录,用人单位已经完成举证责任,对于考勤表中夜班的具体工作时间即夜1、夜2时间段,李某与用工单位存在分歧,用工单位主张李某上夜班即不再上白班,李某称其既有白班晚班同时工作的情形,从考勤表中也可以看出。经过分析双方的观点,承办人认为:李某上白班在考勤表中已经有特定的符号标记,在一天之中既有白班的符号又有晚班的符号,应当认为李某既上白班又上晚班,继而李某存在延时加班的情形。
    通过上述分析,承办人认为李某存在延时加班的情形,那么李某延时加班的时间应该如何确定?按照加班工资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应当由用工单位进一步举证证明。但在本案中,用工单位否认李某存在延时加班,更不会提供证据证明延时加班的具体时间。在这种情况下,现有证据已经证明李某存在延时加班,并且用工单位的陈述与考勤记录相互矛盾,李某的陈述与考勤记录吻合。所以,延时加班时间的计算,在用工单位不提交证据的情况下,应按照李某的主张计算。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李某存在延时加班情形,延时加班的时间按照李某主张的时间确定。二审判决支持了承办人的观点。

延伸解读:
    关于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也有观点呼吁,对于此类案件应坚持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分配上,司法面临着两难选择。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因此,在与用人单位因加班产生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可以提请仲裁委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工资表,以证明劳动者的工资内是否包括有加班费。      
    实务中,南京地区的劳动仲裁委或者法院也会根据案情或者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即用人单位有建立考勤制度的义务,要求单位提供相应的考勤表,单位未提供的,由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2010年9月14日,最高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最终解决了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纷争,也改变了南京市关于加班费举证责任在实践中的做法。该条的规定也解决了劳动者举证责任证明标准,只要劳动者一方提出的基本证据或者说初步证据可以证明有加班的事实,即可视为其举证责任已经完成。
    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并不意味着企业用工风险的降低,如果用人单位因企业自身生产特点无法避免加班情况的,建议用人单位做到规范用工以减少法律纠纷:
    1、制定合法有效的企业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在制度中明确加班流程,建立加班审批制度,确因工作需要进行加班的,由劳动者提出申请报公司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以加班。考勤记录及时交劳动者签字确认。
    2、合法计算劳动者加班工资。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劳动者的工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在发放工资时必须制定包含加班工资在内的工资单,由员工亲笔签字后才能领取当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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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章柏杨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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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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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01*********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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