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柏杨律师亲办案例
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章柏杨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29
浏览量:871

[案情简述]

A公司系一家医药产品生产销售商,B公司、C公司与A公司具有多年的合作关系,两公司由同一业务人员与A公司接洽业务,各方采滚动结账的方式予以财务结算。

2008年底,BC两公司共拖欠A公司货款约91万元。为解决各方之间的债务问题,A公司于200910月与BC公司签订还款协议。协议约定了A公司应向BC公司一次性支付服务费21万,BC公司应在本协议约定了时间内向A公司偿还欠款81万,即A公司减免了BC两公司约10万余元的债务。协议对BC公司的还款金额、时间、期限均做了详细的约定。该协议由何某代表BC公司签订。

协议签订后,A公司向BC公司支付了21万元,BC公司按协议约定共还款59万元,尚欠22万元未予支付。A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因BC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故要求B公司支付欠款22万及利息。

[审理概况]

一、一审审理阶段

A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

1、三方签订的《还款协议》及BC两公司的支付凭证,证明A公司债权事实成立;

2、何某在C公司任职的名片,证明何某身份;

3、何某代表BC公司向A公司申请服务费的情况说明(传真件),证明BC公司与A公司的业务接洽是由何某进行的;

4A公司与BC公司的传真订货单,证明BC公司的开票、订货、收货行为互有交叉;

5、其他。

B公司的答辩意见:没有授权何某代表B公司签署还款协议。

B公司的质证意见:对还款协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何某不是其员工,也没有授权何某签订还款协议。因B公司与A公司有业务往来,付货款是正常的,不是履行还款协议。

B公司没有提供证据材料。

●裁判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B公司是否欠A公司货款及欠款总额。A公司提供的还款协议无加盖B公司公章,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何某是B公司的员工,也不能证明B公司欠款及欠款总额,故判决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二审审理阶段

A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理由:原审法院根本没有查明本案事实,原审判决是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基础上做出的,由此原审法院没有正确认定还款协议是三方结算形成的债权文件,还款协议具有事实基础且已得到实际履行,B公司及C公司已经按约定的期限、金额部分履行还款协议的事实。故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

A公司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A公司与B公司、C公司的业务往来明细表、B公司2004年度审计报告、BC公司自2005年始的所有付款凭证,证明BC公司与A公司的业务情况,BC公司的实际欠款金额大小协议约定金额;

2、何某系B公司负责人的第三方公司网页公证及何某代表C公司的网页信息公证,证明何某在第三方交易中,也系BC公司的代表;

3、何某与A公司业务经理的邮件往来,证明在与A公司的交易中,何某同时代表BC两公司。

B公司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材料,质证意见基本同一审观点。

●审理中,法院要求B公司提交在还款协议签订之后,B公司所付款项的依据,B公司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

●裁判观点:法院对各方的历史往来交易予以确认,确认BC两公司的实际欠款金额为91万,两公司付款59万是履行还款协议的行为,还款协议绝大部分得到实际履行。法院认为,还款协议是双方对历史账目进行结算确认而签订的,虽然B公司辩称何某不是其员工,且没有授权其代表签署还款协议,B公司辩称支付59万不是履行协议的行为,而是支付其他货款,但无法进行继续举证,B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责任。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支持A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判决生效后,B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A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代理思路]

本案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欠款22万元依据的是三方签订的还款协议。在准备起诉阶段,围绕该协议,代理人发现本案证据材料存在以下问题:

1、证明何某能同时代表BC两公司与A公司开展业务的材料不充分

还款协议只有何某的签字,没有两公司的公章。该协议对两公司是否具有约束力?证明何某能同时代表两公司与A公司交易成为本案关注的重点之一。经查找,何某同时代表两公司签署的文件仅有一审提交的证据3,且该份证据是传真件,律师试图以其他材料佐证该文件所述内容真实而间接证明该传真件的真实性,终无果。若无法求证何某是两公司的代表,则该协议对两公司的约束力待判。

2A公司按照还款协议的约定向BC公司支付服务费21万元的材料有重大瑕疵

A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了21万元服务费,未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A公司履约的凭据是何某出具的自书收条一份,何某在收条上写明,21万元是A公司欠其个人的款项,A公司接受并做为入账凭证。支付21万元究竟是A公司履约行为还是支付给何某个人欠款的行为?若为后者,则A公司已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的依据不足,并会直接导致BC公司的欠款金额因抵销由22万元减少至1万元。

    鉴于此,代理人认为应首先确定何某与BC两公司之间的关系。经代理人赴当地调查,竟意外得知何某不是其真名,也不是官方记载的曾用名(网络搜索有信息)。这为查证何某的身份带来障碍,因为从官方留存的材料中根本就没有与A公司进行交易的何某,自然也不可能得出何某与BC公司的关系。

代理人调取并分析各方材料后发现,在还款协议签订后,BC两公司分别共分6次部分履行了还款义务,且两公司前4次的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与协议约定完全一致,即BC公司已实际履行了该协议。强调协议已实际履行,还款协议对BC公司具有约束力是本案一审的主要代理观点。

但一审法院在审理中,着重从何某与BC公司关系的角度出发,认为若何某与两公司有内在关系,则该协议对两公司具有约束力,否则,该协议对两公司不具有约束力,A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两公司的还款行为只是正常的贸易结算行为,不是履行还款协议的行为。

由于一审法院没有采纳我方有关两公司付款是履行协议行为的观点,判决驳回我方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针对原审判决,代理人在提起上诉时着重补强了以下两方面材料:

1、何某能同时代表BC公司对外开展业务,包括与A公司业务经理关于投标事宜的往来邮件及在第三方登记的公开信息;

2、还款协议签订后,BC公司支付拖欠货款的行为就是履行还款协议的行为,包括两公司与A公司的所有历史交易材料。

二审期间,代理人的代理观点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一审法院没有查明本案事实,原审判决没有事实基础;二是通过对本案基本事实的分析,指出何某能同时代表BC两公司,两公司已部分履行了还款协议约定的还款义务,还款协议对两公司具有约束力,B公司应按约定支付余下欠款。

由于B公司不能提供有力材料支持其辩驳,二审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判决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支持我方原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办案体会]

回顾本案的办理过程,代理人认为,在确定事情是正确的情况下,据理力争很重要。代理人办理立案手续时,法院立案庭以还款协议没有BC公司的签章,A公司只能起诉何某为由,拒收我方起诉材料。在与立案庭工作人员沟通无果后,代理人向该院信访办投诉,而经分别与信访工作人员、立案庭副庭长沟通仍无果后,代理人便直接与立案庭庭长联系,并反复说服其认可我方起诉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后法院方予以立案受理。二审审理期间,代理人认为本案一审事实部分认定错误,不属于法定可以迳行裁判的情形,法院采取庭询的方式审理本案是错误的,故致函要求开庭审理,并与二审法官反复沟通,后法院决定开庭审理,这也为本案能查明事实并依法改判提供程序支持。

本案案情不复杂,也不涉及精深的法律问题,但本案证据的瑕疵确对本案事实的认定产生影响。如何弱化这些瑕疵,并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证据证明己方观点?细致的研究很重要。A公司与两公司有多年的业务往来,支付拖欠的货款是很正常的贸易行为,但本案就是要排除这种“正常”,让第三方确认还款是履行协议的行为。代理人分析了三方的交易习惯,揭示了6次付款在整个交易中的特点,经过深入剖析,将每份证据材料蕴含的意义完全予以释放,展现了证据与证据间的关联,引导法院关注到证据第二个层面的含义,从而完成了整个证明过程。

约必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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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章柏杨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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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01*********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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