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隐瞒财产案
来源:章柏杨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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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与乙女于2011年10月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作出如下约定:“夫妻双方共有的位于XX路房屋归女方所有;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共同债务,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双方对财产分割再无其他争议。”。离婚后半年,乙女发现甲男名下还有两套房屋,且该两套房屋均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故要求将该两套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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